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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6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1-18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盟江苏省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乡镇卫生院医疗护理员(护工)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医疗护理员队伍是护理服务提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也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有益补充。与城市医院相比,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服务,目前农村群众对乡镇医疗护理员需求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与服务管理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关于乡镇专业医疗护理市场培育。一是将乡镇卫生院医疗护理员培训就业与帮扶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相结合。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落实分层分类帮促举措,支持农村闲散劳动力、农村失业人员参与乡镇医疗护理员等培训就业,共推动设置2.8万个公益性岗位,吸纳带动约10万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增收。二是加快建设乡镇专业护理健康服务体系。支持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护理院,开展省优质护理院建设。同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增加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三是积极开展乡镇老年人健康宣教活动。全省自2021年起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宣传普及老年健康政策和科学知识。2023年,印发《江苏省老年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方案(2023-2025年)》,行动旨在普及健康知识、提升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激发老年人接受专业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意愿。截至目前,已在省内农村地区举办150余场公益活动,1.3万多名农村居民参与其中。

  二、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78号),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委托省护理学会牵头承担全省医疗护理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2021年,在全省遴选确认了31家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时。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职业技能的同时,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强化职业素质培训,注重护理员德技兼修。截至2024年4月底,全省医疗护理员已累计培训8255人。

  三、关于加大乡镇卫生院医疗护理员补贴。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出台加强建设、提升能力、强化激励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提供更多更优服务。近年来,全省已有3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举办护理院,引入医疗护理员加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鼓励有条件乡镇卫生院为聘用的医疗护理员给予补贴。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纳入协议管理定点机构范围。截至2023年底,已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3个设区市制度全覆盖,全省参保人数超6200万人,累计享受近50万人次,基金支出92亿元。

  四、关于乡镇卫生院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了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为指导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供了遵循和依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规范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一是健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推动乡镇卫生院指定护理部或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医疗护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避免管理盲区和漏洞。二是规范聘用管理和责任。督促乡镇卫生院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提供护理员辅助服务,合法、规范用工。既可引入具备资质条件、信誉度高、富有经验的第三方专业公司,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照护服务,也可直接招录医疗护理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三是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护理员日常服务行为管理,确保医疗护理员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就完善乡镇医疗护理员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合理开发农村医疗护理岗位。尽可能吸纳有意向有能力的低收入人口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结合国家“雨露计划”和省里开展的“三支一扶”,了解乡镇卫生院医疗护理员缺口,对低收入人口家庭部分护理专业学生、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如有意愿从事医疗护理员职业,可以作为医疗护理员队伍的后备技术骨干,予以相应支持。二是加快推进医疗护理技能人才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题库开发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为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提供支撑。三是将医疗护理员职业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农村失业人员参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高级工及以下医疗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4/8/16/art_59524_11326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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